四川航空发动机产业园(首发区)一标段标准化厂房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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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发动机产业园(首发区)一标段标准化厂房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四川宸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成都香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四川航空发动机产业园(首发区)一标段标准化厂房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磋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CYZX-2024060079。

二、项目名称:四川航空发动机产业园(首发区)一标段标准化厂房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

三、资金:已落实。最高限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版)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收费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

四、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项目共一个包(该项目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专业类别须包含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8、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参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资格审查前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1)采购内容:四川航空发动机产业园(首发区)一标段标准化厂房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

(2)本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方式

1、购买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07月05日至2024年07 月11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3、购买磋商文件方式:网络(远程)报名,请将报名登记表(见公告附件1)、《介绍信》(介绍信内容需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箱、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号码”并附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上述资料扫描后连同报名费用支付凭证截图通过邮箱发送至3544562573@qq.com。报名费付款时请使用二维码转账支付,支付时备注公司简称(二维码见公告附件2);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九、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本项目不要求磋商保证金。

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07 月 15 日上午10:30,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宸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中开大厦16楼22号)。

十二、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成都香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兴城时代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301013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宸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中开大厦16楼22号

邮    编:6105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28-86252116

                           


附件1:报名登记表

四川宸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包号(如有)

★报名单位全称

★报名日期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付款方式

□现金

□转账

收费金额

300元/份

代理机构联系人

邓女士

联系电话

028-86252116

邮箱地址

3544562573@qq.com

注:1.★标记部分为供应商必填项,如不适用,请划“/”。

2.以上信息如若未如实填写,在磋商文件发布期间,如磋商文件有更正或修改,因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供应商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