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帆二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0-12-31

点击量:542

采购编号:成文瀚采(2020)161CG 

 

 

 

    中国·四川·成都

  代理机构: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人: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30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5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拟对航帆二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磋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名称:航帆二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编号:成文瀚采(2020)161CG 

、资金来源:按法规筹集

招标内容本项目共一个包,详见第3章采购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注: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只须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8)声明函原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第6条

9)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10)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1)提供投标单位和现任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1)采购内容:航帆二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质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3)商务基本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购买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 12  31 日到2021 1  7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30—11:30时、下午14:00—16:00时(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00.00(磋商文件售出后不退,也不能转让)

3、购买磋商文件地点: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购买

4、供应商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的注意事项:

供应商报名时,应当按照磋商公告的规定提供:供应商可以现场报名,也可以邮件报名(报名咨询钟先生:028-89399925)获取。

购买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现场报名的供应商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载明投标单位、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报名人、身份证件号、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注:报名时留单位介绍信原件;身份证查验原件后,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采取邮件报名的供应商应将以上资料盖章扫描后连同填写好的采购项目投标人信息表(公告网页自行下载)一起发送至邮箱1139483984@qq.com(供应商应保证供应商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招标过程中因联系方式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经我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后报名方为有效。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1 11日上午10:30,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磋商地点: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3010139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

      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992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最高限价

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的80%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参照政府采购政策

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

2、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

6

失信供应商管理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一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保证金

本次磋商无需缴纳保证金

8

履约保

证金

按合同约定  

9

响应文件份数

1、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以由正本复印而成;

2、电子文档一份(光盘)

10

响应文件装订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性响应文件分别装订。

11

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电子文档、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和标注。

1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

13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14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9925 

15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9925 

16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9925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

17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9925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

18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9925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6号友盛上都3栋24楼2401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按代理合同执行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人。

2.定义

2.1 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和甲方系指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2 “采购执行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组织方。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执行机构是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乙方”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5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向采购执行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4.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只须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8)声明函原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第6条

9)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10)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1)提供投标单位和现任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5.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为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磋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6.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6.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3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成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

6.5供应商单位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6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6.6.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6.6.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6.6.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6.6.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嫡亲关系;

6.6.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在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8.响应文件

8.1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

8.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执行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所附或引用的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8.1.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1.3除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8.2币种及报价要求

8.2.1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币种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8.2.2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8.2.3供应商的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的价格。

9.联合体报价

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本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竞争性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0.1竞争性磋商邀请;

10.2竞争性磋商须知;

10.3项目服务和商务要求;

10.4响应文件格式;

10.5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经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对项目表述有歧义等问题应在获得磋商文件3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说明、合同条款、规定格式等。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响应,有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磋商,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相关问题交流时,可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采购人,但通知不得迟于磋商前5天。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同意。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2.1资格性响应文件

1)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只须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8)声明函原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第6条

9)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10)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1)提供投标单位和现任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2.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文件一、投标函

文件二、商务偏离表

文件三、技术、服务偏离表

文件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文件五、首轮报价表

文件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文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文件八、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文件九、服务方案

文件十、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

 

12.3报价

参加磋商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报价表格式提供报价表。

13.响应有效期

13.1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报价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3.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编制、签署

14.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4.2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4.3电子文档(光盘)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字样。

14.4 报价表一份。

14.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须将所有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并编目编码(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响应文件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4.6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公章。[注:所有要求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

15.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注

15.1电子文档、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和标注。

15.2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电子文档、资格性响应文件或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注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6.响应文件的递交

16.1电子文档、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 服务性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6.2 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另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一份同时递交。未按此要求提供磋商文件将被拒绝。

16.3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需单独提供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受磋商文件。

16.4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5报价表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本次磋商无需缴纳保证金

 

18.履约保证金

 

18.1 按合同约定  

 

19.竞争性磋商程序

19.1供应商报名

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19.2接收响应文件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19.3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或经济类专家总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工作。

19.4资格审查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被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不能超过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磋商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采购法和磋商文件规定。

19.5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

1)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只须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8)声明函原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第6条

9)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10)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1)提供投标单位和现任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9.6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将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

19.7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19.8磋商

19.8.1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19.8.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对服务、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磋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技术参数要求、商务条件、合同条款、质量保证、采购人配合等内容。磋商目的在于澄清报价、优化需求,使所有供应商的响应具有可比性。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和其他信息。

19.8.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因素。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否则无效。

19.8.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9.8.5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小组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19.8.6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报价。

19.8.7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19.8.8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9.9报价

19.9.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9.9.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表,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表。

19.9.3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交磋商小组,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

2)报价表递交后不得修改。供应商提交滑动价格的最终报价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19.9.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决定退出磋商。    

19.10.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明细表如下:

序号

评分因素及 权 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10%

10分

采用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响应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有效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

共同评分因素

2

监理服务方案40%

 

40

1、质量控制措施: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方案的针对性,对把握重点、难点及关键点等节点准确性、合理性,工作具体落实到位情况,措施到位情况进行评定,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8分,中得5分,差得2分,无得0分。

2、安全控制措施:根据投标人安全文件施工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针对性进行评定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8分,中得4分,差得2分,无得0分。

3、进度控制措施:根据投标人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满足目标任务要求的可行性,节点工期控制的严密性,控制工期方法的可行性,跟踪落实、检查详尽等措施到位情况进行评定考虑全面,措施完善好得8分,中得5分,差得2分,无得0分。

4、造价控制措施:根据投标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针对性进行评定。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8分,中得5分,差得2分,无得0分。

5、监理重点难点分析: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8分,中得5分,差得2分,无得0分。

技术类评分因素

3

服务承诺6%

6分

投标人服务承诺包含保证设计质量、配合项目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内容详细,符合实际情况的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存在不足扣2分,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分因素

4

人员配备13%

项目总监5

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得4分,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最多得5分。

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相应得分项不得分。

共同评分因素

项目监理团队成员8

1、市政专监:配备1名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得2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本项最多得3分。

2、安全专监:配备1名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得2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本项最多得3分。

3、 监理员:配备1名监理员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2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相应得分项不得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不重复计分。

5

投标人实力10%

10

技术负责人: 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市政公用工程)得6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加4,本项最多得10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共同评分因素

6

履约能力18%

18分

投标人自2018年至今,每具有一个在建或已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得6分,此项最多得18分;

注1:类似业绩是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完工的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未竣工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2:业绩证明应包括中标(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经委托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业绩证明复印件均须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盖章方式不作要求。比选申请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应真实有效,无上述业绩证明或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证明在评标时将不予确认。

注3:上述业绩不重复计分。

共同评分因素

7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3%

3分

投标文件应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3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分因素

 

注:评分依据的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9.10.1评审结束,磋商小组将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时,则按照服务方案得分高低排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9.10.2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采购需求的,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9.10.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本项目成交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19.11磋商失败情形

19.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9.11.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19.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9.1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19.12.2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确定得分最高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19.12.3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

19.12.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采购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4)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14成交结果

19.1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网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采购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19.14.2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0.签订合同

2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0.2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要求,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和磋商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20.3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0.4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

20.5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响应承诺严格履约,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0.6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算书,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验收结算书和支付采购资金,并将验收情况反馈至监督部门。

21.履行合同

21.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验收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3.竞争性磋商工作纪律及要求

23.1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二)委托采购人代表;

(三)配合采购执行机构制定没有倾向性、歧视性的磋商文件;

(四)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六)配合或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

(七)依法开展供应商履约验收;

(八)积极支付采购资金;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23.2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二)制定没有倾向性、歧视性的磋商文件;

(三)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四)支付磋商小组成员报酬;

(五)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六)组织采购活动;

(七)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23.3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

(二)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开展供应商资格审查、磋商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

(五)配合处理供应商投诉;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23.4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诚信参加采购活动;

(二)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三)严格依法履行采购合同约定;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24.询问、投诉与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本项目采购项目代理协议中约定: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和质疑由代理机构接收、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方面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供应商如认为磋商文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和办法提出质疑。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服务和商务要求

前提:本章中标注“*”的条款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 项目概况及服务范围

项目概况:项目起于航纬一路交叉口,由北至南延伸,通过航纬三路东段和航纬五路最终止于成金简快速通道,全长714.05m,红线宽度16m。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电力、通讯工程(预留管道)、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道路绿化工程等。

服务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范围的全部内容的监理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向采购人提供总体监理大纲,并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制定专项监理方案;

2、审查维护工程材料、材质及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3、审查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并形成进度监督台账;

4、审查施工方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令;

5、参与图纸会审,整理设计审核意见,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并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

6、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7、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审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项目合同文件要求,并对符合相关规范的已完工程量,签认施工方工程付款申请;

8、审核施工提请的变更方案,并向采购人报请变更方案,经采购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按照行业规范和采购人要求进行抽样送检和监控工作;

10、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施工实施预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确认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2、全面掌握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督促推进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建立工程进度清单,上报采购人,接受采购人的检查;

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采购人与施工方之间的争议;

14、监督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作总结和质检设备运行报告,报采购人;

16、参与工程初验以及竣工验收移交,审核竣工程量及移交资料,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

17、督促施工方整理合同文件、施工技术档案、基础数据资料;

18、审核竣工 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 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期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检测等相关监理工作;

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2、组织施工方(包含受托方、供应商等)工程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报采购人;

23、负责应急工作、重大活动时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24、根据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理规划和各类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

25、需对设备故障主材是修复或更换做出判断;

26、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它紧急监理工作。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止。

2、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四、服务要求

1、受项目业主委托对本项目的监理工作负完全责任,并对施工合同段进行工程监督和管理,履行规定职责。

2、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施工技术规范、监理规范、设计图纸及业主的一切文件、信函、规定和指令。

3、根据项目建设的总体技术规范及要求,供应商应有针对性的为本次建设的内容,按事实、事中和事后三阶段开展全过程的监理工程,在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知识产权控制、信息安全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和协调工作等方面,提出切合各系统建设特点的详细监理方案。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1、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面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2、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格性)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响应人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                          

 

 

 

 

 

日期:                

 

 

 

 

 

 

 

3、关于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致: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我方对      项目”(采购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一、

1)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只须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等类似证明材料);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因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8)声明函原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第6条);

 (9)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0)提供投标单位和现任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我单位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八、单位保证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注:1、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人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如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查实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则按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采购编号:    )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期:

 

 

 

 

 

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6、声明函

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为航帆二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我方声明如下: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      (填写“有”或“没有’)

因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共     次计入诚信档案。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7、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按供应商资格审查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

1、技术、服务性响应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2、技术、服务性响应件密封包装格式

 

 

正本或副本

 

技术、服务性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响应人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                          

 

 

 

 

 

日期:                
3、投标函

致:成都文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采购编号:      的磋商邀请,代理人_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

文件一、投标函

文件二、商务偏离表

文件三、技术、服务偏离表

文件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文件五、首轮报价表

文件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文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文件八、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文件九、服务方案

文件十、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项目进度和质量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我方同意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     天内有效;

4)我方同意提供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其它资料或数据;

5)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并对提交的材料中的所有陈述和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4、商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偏离情况说明





























注: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5、技术、服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技术、服务条款

偏离情况说明





























 

 

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7、首轮报价表

 

首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航帆二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备   注

采购编号

成文瀚采(2020)161CG 


报价



注:1、投标统一下浮率为本项目涉及的收费标准全部统一下浮的比率。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8、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完成项目质量

 备注




























































































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9、中小企业声明函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说明1、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投标产品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服务方案

注:本项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11、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价表

  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航帆二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备   注

采购编号

成文瀚采(2020)161CG 


报价



注:1、投标统一下浮率为本项目涉及的收费标准全部统一下浮的比率。

    2、本表格式自行复制2-3份,用于多轮报价(如有)。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本部分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人: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

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证书编号:          

五、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下浮     计取,暂定监理酬金为         元,(大写:                      。结算时按最终审计后的竣工结算金额为计算基础进行结算。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四、本合同自工程开工之日开始实施,至缺陷责任期满完成。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监理人:    (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第二部分 

词语定义、运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学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学。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

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开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栽机关仲栽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文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成都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新都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四川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4、相关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服务。

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  外部条件: 满足工程开工需要,由业主负责完成。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工程立项相关手续、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经确认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当地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委托人的相关管理办法、其他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

2、提供时间:工程开工之日前七日以上,满足监理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下列时间内  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5天以内;批准类7天以内;决策类14天以内。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          /            

补偿金额=           /            

第八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第十条 监理酬金总额的计取:

监理酬金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下浮     计取,暂定监理酬金为         ,(大写:                      )。结算时按最终审计后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计算基础进行结算。(监理服务费用为含税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附加工作报酬: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     

第十一条   监理酬金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为监理服务费的10%,即               元。

2、双方约定工程监理费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按施工月度完成产值比例的70%支付,并分三次平均扣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监理服务费支付至监理人全部监理范围内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总价为计费额计算的监理服务为的80%

4、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成、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审计)完成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97%

5、缺陷责任期满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支付剩余结算尾款(无息)。

监理人应在上述支付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委托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合格并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才向监理人支付。如因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票据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转帐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及退还: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暂定监理酬金的10%,即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帐或银行保函(须经发包人的财务部确认有效)形式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重点工序、关健部位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并做好监理日记,否则视为未完全履行合同,根据情节轻重每次处以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从监理费中扣除。

2、监理人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与承包人存在任何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视为串通第三人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总监理费的5%的违约金,并从监理费中扣除,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3、监理人需附“派驻本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该表所列人员须与投标文件所承诺派驻现场的人员一致。如需变更或调整,须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申请,变更或调整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原派驻人员,经委托人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监理人必须保证该表所列人员能在重点工序、关健部位进行旁站,并且能保证总监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人员驻施工现场。

4、本项目实行监理总承包招标,当合同被授予后,中标人将对全部监理工作负完全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中标人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驻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配备一致并按时出勤,且出勤率均为100%。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出勤率100%,缺席一天罚款2万元,其他项目班子成员缺席一天罚款0.5万元,按日统计,项目班子成员缺勤达3人次罚款5万元,并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未经招标人同意,监理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附件:

序号

姓名

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担任职务

备注











































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监理人监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督促和协助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工程承包人现场安全机构的设置及安全员配备情况(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督促工程承包人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在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前,监理人应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检查工程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工程承包人对于从事本工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经检查,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有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的义务。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监理人除应督促工程承包人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督促工程承包人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施工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情况;监理人不得同意工程承包人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检查工程承包人各级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督促工程承包人定期检查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以及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督促工程承包人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监理人应审查工程承包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0.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招标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执                    理合同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后为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为              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人:        (盖章)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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