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承销服务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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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人)委托,拟对 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承销服务采购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本项目中所称供应商系指具备中期票据主承销业务资格、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一、招标编号:川正科【021】-(采)字第0057号 

二、招标项目: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承销服务采购项目。

三、资金:已落实。最高限价:承销费率0.25%/年。

四、招标项目简介: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家供应商提供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项目相关服务。本项目共一个包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如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质;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质,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

9、本次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组成数量(含牵头单位)不超过2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参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开标时间前一个工作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21年 3 月 16 日至2021年 3 月 22 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北路1288号派都广场1栋3楼)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2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①购买文件人员身份证、②单位介绍信(其中第①项查原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第②项留加盖鲜章的原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 4 月 6 日10:30(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 4 月 6 日10:3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地点: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北路1288号派都广场1栋3楼)。

十、本投标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8395067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北路1288号派都广场1栋3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2590

 

2021年3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以0.25%/年的承销费率作为最高限价,报价高于限价作废标处理。

2

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以实际承销规模为计算基础,本项目采用费率进行报价。

3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为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实质性要求)。

5

评标情况公告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保证金。

7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履约保证金。

8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2590。

9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2590。

10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2590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北路1288号派都广场1栋3楼。

11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2590。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北路1288号派都广场1栋3楼。

12

招标服务费

本项目由采购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投标人处理—禁止投标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前期参与投标人处理—禁止投标情形。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禁止投标情形。

2家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5.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5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5.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5.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5.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5.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嫡亲关系;

5.5.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在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

文件一: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严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技术、服务偏离表;

(4)商务偏离表;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投标人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

(7)项目服务方案;

(8)中小企业声明函;

(9)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涉及);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11)供应商诚信情况的声明函;

(12)知识产权的声明函;

(13)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格式自拟)。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且该两部分应分册装订。“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18.2 投标人应按18.1准备两部分投标文件,每部分含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密封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3“开标一览表”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实质性要求)。

18.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5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9 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件号(如有)”。

19.2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应密封为四套(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

19.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件号(如有)。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评标结果等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

3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履约保证金。

32. 履行合同

32.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验收标准: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求

35.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本项目仅允许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九、其他


37.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事项如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增加描述的,投标人可在不改变原有内容含义的基础上自行进行内容增加(格式中相关注释表明可自行拟定或未提供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的格式,可由投标人自行视情况提供)。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如填写“/”。

四、格式涉及“法定代表人”相关描述,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按照“法定代表人”进行描述,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可自行修改为“单位负责人”,如未作修改也视为有效。


第一部分     “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资格性投标文件

 

 

投 标 人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时间:             

 



一、授权书

1.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非联合体投标提供此格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协商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注: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2联合体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投标提供此格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我       (姓名)系         (联合体成员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共同授权委托         (联合体牵头单位)的       (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  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经本联合体确认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本项目投标相关事宜,均为代表本联合体的行为,本联合体将承担委托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并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鲜章,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及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并分别对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单位的鲜章,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二、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单位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9、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单位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10、我单位不属于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1、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12、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1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响应产品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三、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各方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

2、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联合体牵头单位为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或其他组织)与联合体成员单位为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     (单位名称)      的协议合同金额比例约为:      ;联合体成员单位   (单位名称)       的协议合同金额比例约为: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组成各单位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日期: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若非联合体投标的,不提供此项内容。



四、投标人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

 

 

投 标 人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时间:             

 

        


 

一、投 标 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相关服务。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备注

招标编号



承销费率

小写:       %/年

大写:          

注:本项目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相应风险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三、技术、服务偏离表

 

招标编号:

序号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应 答

偏离情况说明

1




2




3




4




5




6




...




注: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技术、服务条款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若供应商未填写,则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供应商应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四、商务偏离表

 

招标编号:                                             

序号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应 答

偏离情况说明

1




2




3




4




5




6




...




注: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若供应商未填写,则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供应商应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单位均须提供)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六、投标人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

 

招标编号:

姓名


年龄


学   历


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如有)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主要业绩

业绩时间

业绩名称

担任职务























注:1、投标人按此表格式填报拟用于本项目人员的情况。

2、如未提供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能会影响投标人的得分,但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七、项目服务方案

 

注:格式自拟。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单位均需提供本声明,否则不享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扣除政策)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企业。

我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注:1、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本声明或填写“/”。

2、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九、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涉及)

 

 

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1、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

2、投标人为非监狱企业可不提供此证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提供此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参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声明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十一、供应商诚信情况的声明函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单位均须单独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致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采购活动,现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方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投标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且上述失信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

我方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注:供应商须如实填写此声明函。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综合评分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十二、知识产权的声明函

 

致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                          项目的供应商声明如下:

1、我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如我单位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单位将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我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有,格式自拟)

 

 

 


 

第四章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如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质;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质,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

9、本次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组成数量(含牵头单位)不超过2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还需提供总公司对其开展相关业务的授权证明材料。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①可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如投标人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可提供上级机构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针对此项自行提供承诺函,本项承诺函格式自拟;③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①可提供2020年1月1日(含)至今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税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社保资金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已缴费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投标人为银行分支机构且税收和社保由上级机构统筹缴纳的,则须提供上级机构缴纳税收和社保的凭证;②也可针对此项自行提供承诺函,本项承诺函格式自拟。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提供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函”。

8、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函”。

9、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如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质,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10、本次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如联合体投标的,须按格式要求提供第三章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组成数量(含牵头单位)不超过2家:不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如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单位的数量以联合体协议书中单位数量为准,超过2家视为无效投标。

 

注:不同承诺项的承诺函格式要求同一格式的,提供一次即可。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非联合体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并加盖鲜章,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注: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且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2)联合体投标时:提供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并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鲜章,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及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并分别对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单位的鲜章,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内容及要求

1、融资额度10亿元(以实际发行审批为准)。

2、融资期限3+2年。

3、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票面利率随行就市。

4、还款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5、本次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单位应有充足的人力投入工作,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高质量提供相应服务。

6、采购人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合理决定提供服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

7、具体工作要求:

(1)组建中介团队:负责组建包括律师等与发行工作相关的中介机构团队。

(2)完成中期票据发行方案设计:①主要发行条款安排;②时间、步骤、计划安排。

(3)编制相关文件:①注册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等。②路演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路演推荐计划、路演材料、投资者问答手册等)及所需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4)组织中期票据发行工作:①组织、安排有关中期票据的询价工作;②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初步利率区间;③安排路演询价;④通过簿记建档确定利率。

8、中标单位应与采购人沟通并制定工作计划,在中标后45个工作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未达成相关的工作节点目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发行并更换承销商或引入联席承销商,联席承销商由招标结果顺延,具体承销比例由采购人董事会审议为准。

9、与项目相关的律师服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包含在总承销费用中,中标人应当按采购人要求承担相关费用。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委任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中期票据兑付完毕之日止。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4、验收标准: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说明:商务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流程及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如涉及),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

3.2符合性检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2.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2.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限价或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工程、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商务、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八)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属于招标文件中投标无效情形的。

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因素。

3.4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按上述要求排名后依然产生并列的,由采购人在并列的供应商中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6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7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3.8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8.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8.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8.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3.8.1-3.8.3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9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0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0.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3.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一)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 综合评分明细表按须知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参与价格分评审。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备注

1

报价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本项分值。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如涉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10%的价格扣除。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0


2

投标人实力

2018年1月1日以来作为主承销商完成中期票据发行只数:500(含)只及以上得15分;400(含)-500只得12分;300(含)-400只得9分;200(含)-300只得6分;200只以下得3分;没有不得分。

说明:统计以WIND资讯(万得资讯)查询统计结果打印件加盖公章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15

如为联合体投标,提供任意一家单位证明即可,如均提供证明材料则按其中一家发行只数较高的进行计分,不同单位不累计数量得分。

2018年1月1日以来作为主承销商完成AA主体评级中期票据发行只数:100(含)只及以上得15分;80(含)-100只得12分;60(含)-80只得9分;40(含)-60只得6分;40只以下得3分;没有不得分。

说明:统计以WIND资讯(万得资讯)查询统计结果打印件加盖公章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15

3

项目服务方案

项目理解分析包括①本项目市场研究分析,②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环节分析得4分,上述两项内容每缺少一项或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无关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完善、分析全面且科学合理加2分。本项共8分。

8


发行方案分析包括①发行条款设计,②发行条款分析得4分,上述两项内容每缺少一项或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无关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完善、分析全面且科学合理加2分。本项共8分。

8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①信息规范披露的控制措施,②申报材料质量保障措施得4分,上述两项内容每缺少一项或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无关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完善、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加2分。本项共8分。

8


工作时间安排包括①项目发行总体时间编排,②项目进度保障措施得4分,上述两项内容每缺少一项或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无关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完善、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加2分。本项共8分。

8


具体销售措施方案包括①销售策略制定,②路演方案制定得4分,上述两项内容每缺少一项或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无关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完善、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加2分。本项共8分。

8


沟通协调及应急预案包括①项目沟通协调措施,②应急管理措施得4分,上述两项内容每缺少一项或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无关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完善、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加2分。本项共8分。

8


项目组织机构方案包括①项目人员配置方案,②项目人员职责划分得4分,上述两项内容每缺少一项或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无关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完善、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加2分。本项共8分。

8


4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投标人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得1分。(指投标人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等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应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投标人的声明,否则不得分)

1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时得分,否则不得分。

5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偏差情形的本项得满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3


合计

100


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3.4 本次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5、 废 标

5.1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足三家的废标;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按上述要求排名后依然产生并列的,由采购人在并列的供应商中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依次类推。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千赢qy国际_全站最新版千赢qy国际V6.2.14安卓/IOS下载门户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标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采购合同(参考版本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

 

2013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3


 

声  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

乙方/主承销方:__________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_________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6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7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1.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9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0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

1.11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1.12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3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4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5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6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7公告日:指刊登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18 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19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20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3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2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 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______[请选择填写: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________[请选择填写: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发行方委任____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委托________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____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同意由______方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3.3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确定。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4.1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________[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

4.4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发行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确定。

4.10发行方应当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1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2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5.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

5.2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在丙方存在时,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______。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

5.3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4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5.5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

5.6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

5.7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

5.8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5.9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6.1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_6.1.1__种方式划付:

6.1.1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1.2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2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______时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

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4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

□短期融资券:_____%;

□中期票据:______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_____%;

□超短期融资券:_____%;

□定向工具:_____%;

□资产支持票据:_____%;

□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行约定。

7.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_7.3.1.1_种方式支付:

7.3.1一次性支付:

7.3.1.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7.3.1.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按年支付:

7.3.2.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2.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在丙方存在时,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_伍__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

7.4 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__/__%,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

7.5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

甲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乙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丙方(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0.1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

10.2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1.1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11.2 各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注册发行工作。

11.3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1.4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各方受本协议约束。

11.5各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11.6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11.7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间等不确定事项向发行方做出承诺;发行方保证不要求主承销方从事此类行为。

11.8本协议各方在此向其他签署方承诺,其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2.1主承销方所承担的每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于发行日前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2.1.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已经依法获得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

12.1.2发行方已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了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类信息;

12.1.3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已经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方签署《利率区间确认函》之后和簿记建档开始之前,若出现有确切证据表明簿记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且发行人与主承销方根据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协商一致并决定延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则以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再次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为准。

12.1.4发行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及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未发生本协议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

12.1.5发行方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了相关登记、托管及兑付协议。

12.1.6发行方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合法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7信用增进协议或相关文件(若有)持续合法有效且信用增进方案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8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件(若有)。

12.2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主承销方已经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其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

12.3主承销方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适用;多方担任主承销方的,上述放弃先决条件的行为应经主承销方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3.1如果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出现可能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暂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调整簿记利率区间。

13.2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下列情况,且足以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发行方。发行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2.1主承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2.2主承销方的承销资质发生变化;

13.2.3主承销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2.4主承销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3.2.5主承销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3.2.6主承销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2.7其他足以对主承销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3如果发行方发生下列情况,足以对发行或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主承销方有权暂缓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3.1发行人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3.2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3.3.3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13.3.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13.3.5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3.3.6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13.3.7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13.3.8发行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9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3.10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3.11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3.3.12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3.13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3.1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发行人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15发行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3.3.16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发行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1如果发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主承销方支付应付款项,发行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主承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1.2如果发行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主承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1.3如果发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所涉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主承销方遭受损失,发行方应赔偿主承销方的实际损失。

14.1.4如果发行方发生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或第14.1.3款违约事件,主承销方有权暂缓履行或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部分或全部承销义务。

14.2主承销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2.1如果主承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发行方支付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发行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14.2.2如果主承销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主承销方应赔偿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2.3如果主承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2.1、14.2.2之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发行方由此遭受损失,则主承销方应赔偿发行方的实际损失。

14.2.4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上述第14.2.1款、第14.2.2款或第14.2.3款约定的违约事件,发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对主承销方的委任。

14.2.5每一主承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主承销方对于因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事件。

15.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5.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60天,且双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适用。


第十六条  保密

16.1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6.2上述第16.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6.2.1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6.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6.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6.3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6.4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6.5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6.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6.7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七条  转让

17.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18.1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9.1.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破产管理人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协议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9.1.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9.1.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9.1.4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9.1.5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协议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9.2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9.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9.4 本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丙方(若有)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0.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各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前各方就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协议各方在签署《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之后应自觉遵守本协议。

20.3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1.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承销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销协议的下述内容:

21.1.1第一条第1.19款对“中国法律/法律”的定义;

21.1.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1.3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21.1.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1.1.5本第二十一条;以及

21.1.6第二十三条第23.1款、第23.4款和第23.5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2.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2.2如果发行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主承销方有权向发行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3如果主承销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发行方有权向主承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4本协议因解除而终止时,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但这种终止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义务。

22.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兑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3.2 协议各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23.3若协议各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协议各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3.4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23.5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6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24.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4.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4.1.3 本协议名称、目录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4.2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余各份由签署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发行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主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

之承销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1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发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销商):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主承销商):

住所:

负责人: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10.00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中期票据”)进行融资;

2、甲方聘请XXXX担任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丙方为主承销商依法设立且具体经办甲方发行本次中期票据事宜的分支机构;

3、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证券公司,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商业务资质,具备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技能与经验,拟作为本次中期票据的承销商。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本次中期票据承销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可分次申报、分期发行,最终发行额度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发行额度以及甲方实际发行额度为准;

2、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配合各中介机构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主承销商提交与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及后续管理相关的各类材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甲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当主承销商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商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甲方应根据其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付息或兑付的时间安排将本金和/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甲方、主承销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统筹协调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就本次中期票据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咨询建议和解决方案,协助甲方就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向股东进行汇报、沟通和解释;

3、协助甲方进行中长期资本市场融资规划,为甲方未来进一步整合国有资产提出相关建议;

4、负责本次中期票据的销售工作,乙方应组成特定团队为甲方项目发行提供销售服务,并确保服务团队人员的专业性与稳定性。乙方根据项目的需要寻找潜在投资者,包含落实潜在投资方与甲方会谈、参与路演等;

5、乙方对本协议项下中期票据发行承担余额包销责任。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余额包销责任以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在该等先决条件未获全部满足或乙方书面豁免之前,乙方免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乙方不因此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主承销商已完成发行人尽职调查工作和本次中期票据的申报注册工作;

(2)甲方本次中期票据已经得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批准;

(3)甲方已获得包括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交易场所以及相关的发行注册或准予的文件,并且甲方已提供相关证据;

(4)甲方、乙方就当期中期票据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细节(包括工具期限、发行价格、利率、发行期限、发行规模、承销方式和募集款项净额的划付等事项)达成书面一致。当期中期票据分期发行的,一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细节不对其他各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细节构成约束。甲方、乙方之间未就某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细节达成书面一致的,乙方对该期中期票据的发行不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主承销商的承销费率及丙方有关权利义务以甲方与主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中约定为准。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基于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承销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承销费,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如下:

1、费用计算方式

承销费=当期中期票据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

上述承销费含增值税,“年承销费率”为【】%。

2、费用支付方式

在中期票据每一期发行成功募集资金到甲方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承销费用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的承销费发票,否则甲方不承担逾期支付责任: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六、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其配套细则等法规的有关要求,协议各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在本次发行活动中不存在或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行贿受贿、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规定的情形,包括不限于:

1、各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均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但各方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会为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出要求或提供便利:

(1)直接或者间接以上述本条第(一)款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3)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4)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会为主承销商、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出要求或提供便利:

(1)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2)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3)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4)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双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5)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7)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任何一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情形及相关不当行为的,另一方有权督促其纠正,必要时可以告知对方相关负责人员,由各方共同协商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如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各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终止本协议。

七、因发生法律所确认的不可抗力或出现各方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或重大事件,导致本协议履行不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

甲方若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形式的变故,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进行披露,并联合乙方共同商议。乙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不予支付承销费用。

本协议于各期中期票据全部兑付完成之日终止。

八、对于本协议之签署及本协议所述之商业安排,各方应严格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合同签署方以外的机构或个人透露,但法律或监管机构有强制要求的除外。如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进行披露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予以完全、有效的补偿。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之承销合作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之承销合作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之承销合作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人中标后需分别签署各方协议的,担任主承销商的签署主承销协议,如为非联合体投标人则只需签署主承销协议。